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廣大業主合理使用、維護物業,8月24日,北京市住建委發布了《北京市住宅區業主管理規約(示范文本)》(以下簡稱《業主規約》)和《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(示范文本)》(以下簡稱《臨時管理規約》),住宅區業主任意棄置垃圾、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、違反規定飼養動物、違章搭建、侵占通道、拒付物業費等行為將受到明文規約。
長期以來,業主對于物業的使用、維修、管理以及應依法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等認知仍比較模糊,在小區內開展物業管理活動時缺乏規范的指導。在此背景下,《業主規約》明確了物業管理區域范圍、業主行使的權利、履行的義務等內容。
根據《業主規約》,業主可以以幢、單元、樓層為單位,共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的物業管理事項。與此同時,業主應自行承擔其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責任。因維修養護不及時或者未采取措施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相應責任。
另外,《業主規約》明確了業主間矛盾糾紛的調處方式,如業主之間因管理規約發生糾紛,可以協商解決。協商不成的,可以采用四類方式解決。其中包括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調解、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、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、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法申請仲裁。
區別于《業主規約》,《臨時管理規約》對建設單位等主體也提出了要求。例如,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,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,對有關物業的使用、維護、管理,業主的共同利益,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,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,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。此外,物業管理區域內,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部分,由建設單位享有業主權利、承擔業主義務。
根據《臨時管理規約》,該約定將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,自物業買受人簽字承諾之日起生效,至業主共同決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起終止。
上述兩份規約均將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。
《北京市住宅區業主管理規約》
(示范文本)
政策解讀
一
《業主規約》(示范文本)
出臺的目的?
長期以來,業主對于物業的使用、維修、管理以及應依法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等認知仍比較模糊,在小區內開展物業管理活動時仍缺乏規范的指導,業主和業主、業主與物業使用人、業主與物業服務人等主體之間的矛盾仍然發生。隨著《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》的全面貫徹,《管理規約》(示范文本)的發布,將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廣大業主合理使用、維護物業,依法行使權利、履行相應義務,對物業管理各主體間矛盾糾紛的減少具有顯著作用,有效促進業主大會的成立。
二
《業主規約》(示范文本)
的適用范圍?
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多個業主組成的住宅區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。非住宅區可以參照使用。
三
《業主規約》(示范文本)
明確的重點內容?
一是明確物業管理區域范圍、業主行使的權利、履行的義務等;
二是規定業主可以以幢、單元、樓層為單位,共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的物業管理事項;
三是規定了業主對于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;
四是明確了業主間矛盾糾紛的調處方式。
四
業主之間因管理規約發生的糾紛,
如何解決?
可以協商解決。協商不成的,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決:
(一)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調解;
(二)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;
(三)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;
(四)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法申請仲裁。
五
《業主規約》
(示范文本)的施行日期?
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?!蛾P于印發<北京市住宅區管理規約><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><北京市住宅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>和<北京市住宅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工作報告>制定規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》(京建發〔2010〕762號)中的《北京市住宅區管理規約》(示范文本)及制定規范同時廢止。
《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》
(示范文本)
政策解讀
一
《臨時管理規約》(示范文本)
出臺的目的?
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廣大業主合理使用、維護物業,依法行使權利、履行相應義務,推進臨時管理規約制定內容的規范化,經過基層實踐檢驗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、反復修改完善等環節,正式發布《臨時管理規約》(示范文本),旨在充分發揮規范引導作用的同時,有效減少業主和建設單位、業主和業主、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等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。
二
《臨時管理規約》(示范文本)
的適用范圍?
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多個業主組成的住宅區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。非住宅區可以參照使用。
三
《臨時管理規約》(示范文本)
明確的建設單位等主體的要求?
(一)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,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,對有關物業的使用、維護、管理,業主的共同利益,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,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,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。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。物業管理區域內,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部分,由建設單位享有業主權利、承擔業主義務。
(二)各區住房城鄉(市)建設或房屋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示范文本的宣傳和推廣工作,引導建設單位、業主、物業使用人等主體遵守相關約定。
(三)重點明確:業主行使的權利、履行的義務;業主對于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;業主間矛盾糾紛的調處方式等內容。
四
《臨時管理規約》簽字后的
生效和終止時間?
臨時管理規約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,自物業買受人簽字承諾之日起生效,至業主共同決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起終止。
五
《臨時管理規約》(示范文本)
的施行日期?
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?!蛾P于發布<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制定規范>和<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>(示范文本)的通知》(京建發〔2010〕636號)同時廢止。
以下為《北京市住宅區業主管理規約(示范文本)》和《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(示范文本)》全文
北京市住宅區業主管理規約
(示范文本)
第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名稱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。
第二條 業主對建筑物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處分的權利,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。
第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權利,承擔義務;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。
第四條 業主可以以幢、單元、樓層為單位,共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的物業管理事項,事項范圍和決定程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。
第五條 業主自行承擔其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責任。因維修養護不及時或者未采取措施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相應責任。
業主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,可以由物業服務人報經業主委員會、物業管理委員會同意,代為維修養護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,費用由業主承擔。
第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及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供熱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風、采光、裝飾裝修、環境衛生、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,合理使用物業。
第七條 業主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人開展對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、養護、更新、改造等活動。
第八條 業主出租或者轉讓專有部分的,應當遵守房屋租賃以及房屋轉讓的有關規定,告知承租人和買受人本管理規約的內容。
第九條 業主應當遵守《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》和《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》等法律、法規,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,遵守文明行為規范。
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、物業管理委員會,對任意棄置垃圾、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、違反規定飼養動物、違章搭建、侵占通道、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,有權依照法律、法規,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礙、消除危險、恢復原狀、賠償損失。
第十條 相關管理部門在依法執行公務需要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時,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。
第十一條 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等具有約束力。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,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。
第十二條 業主之間因本規約發生的糾紛,可以協商解決。協商不成的,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決:
?。ㄒ唬I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調解;
?。ǘ┥鐓^居民委員會調解;
?。ㄈ┪飿I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;
?。ㄋ模┫蛭飿I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法申請仲裁。
______區___________業主大會
年 月 日
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
(示范文本)
第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名稱:_______________________。
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構成明細詳見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》。
第二條 業主應當遵守相關法律、法規等規定和住宅質量保證書、住宅使用說明書及其他文件的約定,按照有利生產、方便生活、團結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則,正確處理相鄰關系。
第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處分的權利,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。
第四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權利,承擔義務;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。
第五條 業主可以以幢、單元、樓層為單位,共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的物業管理事項,事項范圍和決定程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。
第六條 業主自行承擔其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責任。因維修養護不及時或者未采取措施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相應責任。
業主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,可以由物業服務人報居民委員會同意,代為維修養護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,費用由業主承擔。
第七條 業主應當遵守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及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供熱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風、采光、裝飾裝修、環境衛生、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,合理使用物業。
第八條 業主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人開展對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、養護、更新、改造等活動。
第九條 業主出租或者轉讓專有部分的,應當遵守房屋租賃以及房屋轉讓的有關規定,告知承租人和買受人本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。
第十條 業主應當遵守《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》和《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》等法律、法規,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,遵守文明行為規范。
第十一條 相關管理部門在依法執行公務需要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時,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。
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,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部分,由建設單位享有業主權利、承擔業主義務。
第十三條 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等具有約束力。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,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。
第十四條 業主之間因本規約發生的糾紛,可以協商解決。協商不成的,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決:
?。ㄒ唬┥鐓^居民委員會調解;
?。ǘ┪飿I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;
?。ㄈ┫蛭飿I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法申請仲裁。
第十五條 本規約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,自物業買受人簽字承諾之日起生效,至業主共同決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起終止。